[市住建委]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建質安(2016)1024號
發布時間:2017-03-02
各區建設管理委(建設交通委),有關單位: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委2016年第1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落實質量責任制,強化過程質量控制,推行質量行為標準化和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促進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實體質量水平整體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有關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監督管理工作。
區、特定區域管委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市、區、特定區域管委會的交通、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具體實施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施工質量標準化分類)
本辦法中所稱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包括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和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
第五條(施工質量標準化日常監督管理)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施工質量標準化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分級分類管理職責分工,結合日常質量監督檢查,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評價、復核結果進行抽查,并指導、監督有關單位按照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
市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定期分析、匯總管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有關情況,并將分析、匯總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報送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協調并督促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監理等單位制訂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目標。
第七條(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應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本單位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定期對所承建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價。
施工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成立以施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小組,制定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和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實施方案,并按照規定組織施工現場有關單位實施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審核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實施方案,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監理。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進行檢查,并對施工單位自評結果進行復核,并簽署核查意見。
第九條(施工質量標準化內容和重點工作)
按照“百年大計,質量第一”方針,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將施工質量責任分解到作業人員,規范技術交底,強化材料監管,實施樣板引路,實行施工重要影像資料留存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追溯體系,推動工程質量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和標準化。
施工質量標準化的內容包括質量行為標準化和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如組織機構和職責,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管理,分包管理,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管理,施工質量檢查與驗收等,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機構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并根據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技術、管理人員。上述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以上有關人員應當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作期間,應當按照規定配帶工作胸牌、持證上崗,依法依規履職。
(二)負責人帶班檢查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制度,并嚴格考核。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入應當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檢查,并按照規定做好檢查記錄,留存檢查工作影像記錄,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部存檔備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三)質量責任承諾和銘牌
1.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兩書一牌”有關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工程質量責任承諾書》。完成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后,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等有關單位按照規定在建筑物、構筑物等的明顯部位鑲刻建筑銘牌。
2.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施工作業人員的有關信息輸入本市建設工程施工作業人員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在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序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設置重要工序施工質量責任銘牌,標明施工內容(某棟樓分項或子分部工程等)、班組名稱、班組負責人姓名、作業內容及作業人員姓名、施工技術交底情況、施工單位驗收人姓名、監理機構驗收人姓名等,該銘牌(A4紙質版)作為施工、監理資料,由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存檔,存檔時間與隱蔽驗收資料相同。
(四)施工技術交底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施工技術交底或者作業指導工作。技術交底文件采用文字、圖片相結合的可視化方式。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班前講評臺,結合項目的重點和難點等實際情況,組織實施項目管理、作業各層級的施工技術交底工作,交接雙方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技術交底文件上簽字。
(五)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建設、監理等單位,根據工程項目實際,建立施工現場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樣品留存制度,在施工現場設置樣品庫,對建設、監理單位確認的樣品封樣存放,并在樣品對應部位標明名稱、規格、批次、產地、供貨單位、使用部位、確認意見等,作為批量進場驗收的依據。
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按照品種、規格分類堆放,并設置標識牌。鋼筋標識牌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規格、型號、批次、數量、生產廠家、生產日期、進貨日期、
檢驗日期、檢驗狀態、責任人等內容,標識牌推薦尺寸為0. 8m×0.6m。其他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標識牌可以參照執行。
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建設、監理、供貨商等有關單位建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追溯體系,建立健全臺賬管理制度,采用二維碼等信息化技術手段進行質量追溯。
(六)樣板示范引路
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建設、監理等單位,建立工程質量樣板示范引路制度,根據工程的特點、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制定《建設工程質量樣板示范引路工作方案)),經施工單位質量負責人審核,并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書面同意后實施。方案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與特點、需制作樣板的工序和部位、技術耍點、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工作職責等。
樣板可采用圖文樣板、實物樣板等形式,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驗收同意后,方可用于技術交底、崗前培訓,指導施工和質量驗收。
樣板施工中,應當積極采用能夠切實提高工程質量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先進工法以及精品細部做法,通過樣板引路,有效推動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
(七)工程影像資料留存
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建設、監理等單位,建立工程影像資料留存管理制度,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工程質量影像資料留存方案,方案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書面審核同意后實施。影像資料包括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施工質量過程控制和驗收情況,特別是涉及結構安全的隱蔽工程驗收情況,以及重要工序施工質量責任銘牌等。
影像資料應當包含必要的文字說明,如編號、名稱、內容、拍攝時間、地點、拍攝人、資料責任人等內容。
影像資料可以采用電子文檔等形式,以單位工程作為歸檔單元,按分部、分項工程分類整理,由施工、監理單位按照職責和有關規定存檔,存檔時間與隱蔽驗收資料相同。
(八)信息化建設
1.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信息系統”,并負責相應的技術服務等。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該系統上完成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施工單位自評、監理單位復核等工作。鼓勵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信息系統。
2.市、區重大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工程項目遠程視頻監控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鼓勵企業在其他項目上推廣使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運用信息技術,進一步推進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十條(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評價)
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管理評價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三個等級。具體的評價標準,由市級建設、交通、水務、綠化、民防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制定,并組織有關單位實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評價結果評定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限期末改正的;
(二)工程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工程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限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危及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安全質量缺陷的;
(五)因嚴重工程質量問題被舉報、媒體曝光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事故,或者漏報、謊報、瞞報工程質量事故的;
(七)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八)國家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銷項)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公路工程為交工驗收)前,向項目監理機構申請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竣工銷項復核,經復核同意后向項目受監監督機構申請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竣工銷項。
工程項目監督機構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竣工銷項申請后,根據企業自評、監理機構復核、監督抽查情況等,在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前,按照規定進行銷項。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評價)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開展評價。
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全市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評價風險預警企業名單:
(一)未按規定開展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限期未改正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已竣工工程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評價結果“不合格率”超過規定比例的;
(三)國家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獎勵和懲戒)
對開展施工質量標準化工作成績突出的工程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授予“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稱號。
對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項目評價結果“優良率”全市排名在規定比例內的建筑施工企業,予以表彰,以發揮其引領示范作用。
對列入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評價風險預警的企業,按照規定進行通報。
參加國家、市、區級優質工程評選的項目,其項目施工質量標準化評價結果應當為“優良”。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化有關情況,按照規定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四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市級建設、交通、水務、綠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和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手冊,內容包括評價標準體系、操作流程等,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備案后實施。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附件:1.重要工序施工質量責任銘牌
2.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標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