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增強政府采購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依據《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總體要求
本通知所稱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包括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告和單一來源采購公示。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以及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公開相關政府采購信息。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
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八條已經明確了必須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范圍,同時,該辦法已明確了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投訴處理決定公告等的內容要求,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也明確了成交結果公告的內容要求,請相關單位遵照執行。除此之外,本市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還應發布競爭性談判采購公告、詢價采購公告、采購失敗公告以及電子集市成交結果公告。
(一)競爭性談判采購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競爭性談判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采購需求;
3.供應商資格條件;
4.獲取談判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談判文件售價;
5.接受響應文件和談判的時間、地點;
6.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二)詢價采購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詢價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采購需求;
3.供應商資格條件;
4.獲取詢價通知書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詢價通知書售價;
5.接受響應文件的時間、地點;
6.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三)采購失敗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項目名稱;
3.采購公告信息發布日期;
4.采購失敗原因;
5.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四)電子集市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采購人和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成交商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和總金額;
3.電子集市成交方式和成交時間;
4.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三、單一來源采購公示制度
(一)適用情形
本通知所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公示制度適用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擬采購貨物或者服務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應在采購前進行公示。
(二)公示申請的提出和審核
單一來源采購公示的申請,原則上由預算主管部門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提出,經預算主管部門授權,也可由預算單位提出。財政部門在收到公示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三)單一來源采購公示的內容和期限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項目,其公示內容和期限按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對公示項目出具論證意見的專業人員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并應從本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論證意見應當包括對采購需求是否有限制性、歧視性條款的論證意見和對供應商唯一性的論證意見。論證意見格式見附件。
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項目,其公示內容和期限原則上也應按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但無須出具專業人員論證意見。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后參加投標或實質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只有一家,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可以不再公示。
未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而采取了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項目,公開招標后參加投標或實質響應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只有一家,采購人不改變采購需求、決定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可以不再公示。
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方式的貨物、服務項目,參加采購活動或符合采購需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采購人不改變采購需求、決定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可以不再公示。
有關單一來源公示制度的其他事宜,按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
上海政府采購網(www.zfcg.sh.gov.cn)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該網站發布相關政府采購信息。政府采購工程招標項目以及政府采購進口機電產品招標項目有關信息也應當同時在該網站發布。
五、違規處理和法律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如有不按本通知規定公開相關政府采購信息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涉及違反《政府采購法》、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關于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開事項的通知》(滬財庫〔2009〕30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