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誠信機制,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 規,在浦東新區試點的基礎上,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本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公開招標的項目中使用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設置信用標和條款,投資主體參照使用。
二、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由計算機輔助,按照企業信用信息和評價標準通過計算機計算生成的,評價結果采取百分制,按加減累積分制每日計算,評價結果在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公開。評價程序和評價標準按照《上海市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暫行規定》執行。
三、施工公開招標項目評標辦法采用簡單比價法和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的,應當設置信用合格分,合格分值設置為60分。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在評標辦法中設置信用標,信用標設置5分,分值從評價結果折算至信用標的最終得分。
四、投標人可以登錄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的企業誠信手冊系統,自主生成和打印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分表。
五、投標人應當打印以“獲取招標文件截止日”為評價基準日的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分表,并在投標時提交(蓋公章)。在此之后,相關被評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如果發生變化,不影響本次招投標中的信用評價分值和信用標得分。
六、市、區(縣)和委托管理單位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管中加強信用標管理,在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備案等環節中加強核查,指導信用評價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運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