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精神,優化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流程,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址,安排專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二)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但休息3日(含)以上的節假日除外。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標文件的發售期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24條規定的留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期限內,且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標人應按規定進行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但休息3日(含)以上的節假日除外。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招標登記的建設工程開始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