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建設工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行為,簡化辦事程序,經研究對本市企業投資核準、備案類項目、并采用設計文件審查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管理采用招標人承諾制,具體通知如下: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具備下列條件,可以開展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具備滿足施工招標的、與初步設計深度一致的招標圖紙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按照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已完成概算編制。
上述第(三)、(四)項,由招標人確認,并出具承諾函,自行承擔因投資規模、用地、規劃條件、圖紙變更等變化導致招標失敗、項目投資控制、竣工結算等風險。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招標登記的建設工程開始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