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招投標監管單位、委托管理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對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中亟需調整和明確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滬建交聯[2008]455號)的規定,在上海建設交通網(www.shucm.sh.cn)和上海建筑建材業網(www.ciac.sh.cn)上發布。
二、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三、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四、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五、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六、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后辦理招標登記的,應執行以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