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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

2003-05-01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根據九部委《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23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九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招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終止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予否決。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標標準和方法;
  (九)投標輔助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做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七條 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者據以進行評估。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施工招標項目工期較長的,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工程造價指數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
  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第三十三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報審標底,或干預其確定標底。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都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在開標前,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
  第四十二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應當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四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或者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中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受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五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 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不得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在對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進行報價評估時,除招標文件另有約定外,應當按下述原則進行修正:
  (一)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二)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之間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若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按前款規定調整后的報價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
  投標文件中沒有列入的價格和優惠條件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第五十四條 對于投標人提交的優越于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準的備選投標方案所產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慮進評標價中。符合招標文件的基本技術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技術方案時,需征得其書面同意,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四條 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確需超出規定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范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 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并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七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擅離職守,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私下接觸投標人,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八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八十一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八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十八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