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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7號令)

2005-03-01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根據九部委《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23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組織招標。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第五條總承包中標人單獨或者共同招標時,也為招標人。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

  (一) 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 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 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將貨物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審批、核準的招標內容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標內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復中確定。

  第十條 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發布。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 招標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 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 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 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終止招標。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適用于潛在投標人較多或者大型、技術復雜貨物的招標。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一般在評標過程中的初步評審開始時進行。

  第十七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 申請人須知;

  (三) 資格要求;

  (四) 其他業績要求;

  (五) 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 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改變或補充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重新招標。

  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 投標人須知;

  (三) 投標文件格式;

  (四) 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

  (五) 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 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說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沒有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方法。

  國家對招標貨物的技術、標準、質量等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招標貨物需要劃分標包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包,確定各標包的交貨期,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包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標包劃分規避招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允許中標人對非主體貨物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主要設備、材料或者供貨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許分包。

  除招標文件要求不得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外,中標人經招標人同意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的,不應視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不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包含價格在內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據此進行評估的方法。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投標預備會方式或者通過電子網絡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外,出席投標預備會不是強制性的,由潛在投標人自行決定,并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條 對無法精確擬定其技術規格的貨物,招標人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程序。

  在第一階段,招標人可以首先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技術規格、質量和其它特性。招標人可以與投標人就其建議的內容進行協商和討論,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后編制招標文件。

  在第二階段,招標人應當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價格在內的最后投標文件。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 投標函;

  (二) 投標一覽表;

  (三) 技術性能參數的詳細描述 

  (四) 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五) 投標保證金; 

  (六) 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 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供貨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并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 聯合體中標的,應當指定牽頭人或代表,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出席開標會,也可以自主決定不參加開標會。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一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第二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五)投標標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否決所有投標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否決一部分投標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三條 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不得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四十四條 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復雜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四十五條 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預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出。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貨物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三條 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投資范圍內;確需超出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招標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的,招標人應當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招標貨物基本情況;

  (二) 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媒介;

  (三) 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 中標結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二)擅離職守;(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罰款。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條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但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貨物招標投標活動的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