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工作,進一步規范管理程序、簡化審批環節、縮短辦理周期,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水務局等六部門關于繼續推進本市中心城區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和理順管理體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14]53號),特制定《上海市居民住宅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水務局
市二次供水聯席辦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快推進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簡化審批環節,縮短辦理周期,確保管理流程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是指對居民住宅小區內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閥門、水泵、計量器具及其附屬設施等進行更新改造。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項目的建設及其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職責分工)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項目的計劃和立項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和理順管理體制推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二次供水辦”)或同級發改委負責。項目施工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審核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二次供水辦會同相關供水企業負責。 項目報建手續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或者水務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項目招投標監管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合同信息報送和項目開工信息登記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二次供水辦負責監管。
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二次供水辦會同相關供水企業、街(鎮)居委會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和竣工確認由區(縣)二次供水辦負責組織。
第五條(項目管理程序)項目建設按照項目報建、招投標、合同信息報送、項目開工信息登記等手續辦理。合同信息報送、項目開工信息登記實行網上辦理。
第六條(網上辦理)實行網上申請或者辦理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登陸“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門戶網站”->“網上政務大廳”->各管理環節的網上辦理入口,完成網上申請或者辦理。
第七條(項目報建)建設單位完成項目報建網上申請后,應當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或者水務管理部門指定受理點辦理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建設工程報建表》(二次供水設施改造)(一 式兩份);
(二)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三)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復印件(提供原件復核);
(四)區(縣)二次供水辦蓋章認可的資金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六)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或者水務管理部門對上述材料復核無誤的,應當當場完成項目報建手續辦理。
第八條(招標投標)依法應當招標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方可進行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確立;
(二)工程投資估算已經確定;
(三)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工程需要的圖紙資料。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招標方式可以采用現行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方式,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采用設計施工一體化招投標方式或者批量招投標方式。
采用批量招投標方式的,批量招投標的范圍以同一行政區域(如街鎮、居委會)或同類型的小區、街坊為單位,具體招標范圍由區(縣)二次供水辦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承接項目限制)項目經理或者總監理工程師承接項目的數量可視項目特點及規模而定,但不得同時承接3個以上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項目。
第十條(合同信息報送)建設單位直接在網上辦理完成合同信息報送。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招標后進行合同信息報送。建設單位應當對合同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開工信息登記)建設單位具備以下開工條件后,可直接在網上完成開工信息登記:
(一)明確承接項目的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
(二)明確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的項目負責人和相關技術管理人員;
(三)項目征詢通過率達到規定要求。 區(縣)二次供水辦應當在收到開工信息登記后,會同相關供水企業、街(鎮)居委會實施質量安全監督。 建設單位辦理開工信息登記后,方可開工。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改造項目竣工后,承包單位應當完成驗收自評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監理單位應當完成復驗評定;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施工單位竣工報告之日起15日內提請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二次供水辦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街(鎮) 居委會或者業委會、相關供水企業及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完成工程竣工資料驗收和現場驗收。區(縣)二次供水辦在組織完成驗收后,在管理信息平臺完成竣工確認。
第十三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市建設管理部門和水務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時效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試行有效期三年。本辦法生效后,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工程建設管理細則》(滬建管【2015】45號)同時廢止。